Article 20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教育服务;
(二)公共就业服务;
(三)公共卫生服务;
(四)生育健康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七)社会保险服务;
(八)住房保障服务;
(九)人才优待服务;
(十)老年人、残疾人优待服务;
(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