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的申领、补办、变更等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