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第十九条有效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居住证的申领、补办、变更等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