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除诉讼和仲裁代理业务外,律师还可以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招商引资、商标、专利、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接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不受地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