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四章 律师业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律师事务所依据委托合同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后,应当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费凭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