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依据委托合同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后,应当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费凭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