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尚不严重的,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