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尚不严重的,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