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社会参与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志愿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志愿服务。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志愿服务给予支持、指导。可以对志愿者适时进行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保护、文物监控监测、检查巡查、安全保卫等工作。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技术保护、文物监控监测、检查巡查、安全保卫等工作,提高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水平。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