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作标志,建立记录档案,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