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或其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排放污水、挖沙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