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核定、公布、备案、保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