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使用管理,逐步减少煤炭使用量。加强电代煤、气代煤、清洁能源等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