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使用管理,逐步减少煤炭使用量。加强电代煤、气代煤、清洁能源等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