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乡建设,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提高集中供热率,并因地制宜发展电供暖、天然气供暖、可再生资源供暖、工业余热供暖等。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应当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工程应当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和装备。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