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实行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对煤炭、化工、电力、有色金属、建材、矿山开采、钢铁、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支持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