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稳定达标排放;

(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排放口朝向避开环境敏感目标;

(三)禁止利用下水管道排放油烟。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