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与环境卫生、乡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