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