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和治理机制;(二)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现状分析;(三)生活垃圾产生量、成分预测;(四)存量生活垃圾的分布状况和清理整治计划;(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选址、布局、用地和建设计划;(六)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的估算;(七)规划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等。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