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优惠和激励措施,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鼓励社会各界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设备。鼓励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