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应当依法择优确定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单位。

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执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