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村(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定村(居)民、驻村(社区)单位和个人、经营者等适当缴纳环境卫生保洁费。

环境卫生保洁费应当用于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保洁,不得挪作他用,其收支情况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村(居)民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