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垃圾收运处理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转运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建立规范标准的集中堆肥点,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