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湿地进行开发建设的,由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