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湿地进行开发建设的,由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