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普通高中学校可以开设地方特色的职业教育课程。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法治教育,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