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荣誉称号;(二)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三)擅自“放口唤”、派宗教主持、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四)自封传道人并发展教徒、建立宗教组织;(五)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