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荣誉称号;

(二)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三)擅自“放口唤”、派宗教主持、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

(四)自封传道人并发展教徒、建立宗教组织;

(五)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