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荣誉称号;
(二)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三)擅自“放口唤”、派宗教主持、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
(四)自封传道人并发展教徒、建立宗教组织;
(五)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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