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未经认定、备案、聘任的人员或者被解职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得进行宗教教务活动。除宗教团体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