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未经认定、备案、聘任的人员或者被解职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得进行宗教教务活动。

除宗教团体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