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按照本宗教团体规定的职责,在本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出现宣扬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言论、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