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按照本宗教团体规定的职责,在本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出现宣扬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言论、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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