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Repealed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未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的;
(三)未建立安全巡检制度或者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四)未配备相关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或者未做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