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捐赠物资和资金,提供技术支持。

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发放和使用情况,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