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三)资产、资金、资源的管理、使用和负债、损益情况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收益(利润)的分配情况;
(六)承包费、租金、利息、征地补偿费等集体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及各种涉农补贴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农业项目投资资金及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九)国家拨付以及社会捐赠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任期和离任的经济责任;
(十一)其他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金、资源的情况;
(十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
(十三)当地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