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职权第十条有效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行使下列审计职权:(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预决算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三)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