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行使下列审计职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预决算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