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考核合格,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上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