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