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收支规定,侵占、私分、哄抢、挪用,挥霍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