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