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三条有效审计组应当于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组的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