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审计组通过审查凭证、账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及审计通知书副本。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