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审计组通过审查凭证、账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及审计通知书副本。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