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二条有效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重点,并根据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审计的事项,经审核确认需要审计的,应当启动审计程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