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职权第十一条有效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做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被审计单位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封存有关账册、票证等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