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三章 生鲜乳的收购、销售与购进第二十六条有效挤取、收购、销售、运输生鲜乳的人员和乳制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