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与销售第二十七条有效乳制品生产企业布局应当符合奶业发展规划,并与区域奶源相协调。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配套的自有奶源基地或者以合同方式约定的固定奶源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自治区奶业发展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准入条件,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奶源基地的审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