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挤取、收购、销售、运输生鲜乳的人员和乳制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