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三章 生鲜乳的收购、销售与购进第十六条有效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组织开办,并具备法定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改建、扩建生鲜乳收购站的,应当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