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二章 奶畜养殖第十五条有效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县级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奶畜健康状况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奶畜健康证明;检测不合格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治疗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