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组织开办,并具备法定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改建、扩建生鲜乳收购站的,应当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