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三、四项,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