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毁、移动、拆除、涂污国(边)界标志以及隔离、监控、警戒等边防设施;
(二)操控飞行器、空飘物等非法跨越国(边)界;
(三)在边境地带以广播、喊话、展示宣传物、强光照射等方式,影响国(边)界管理;
(四)在跨境经贸合作区中方区域内的隔离设施两侧,投掷、传递物品,或者接收、藏匿投掷、传递的物品;
(五)非法出入跨境经贸合作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实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