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边)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边境管理区内跨境河流稳定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应当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在边境地带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