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毁、移动、拆除、涂污国(边)界标志以及隔离、监控、警戒等边防设施;

(二)操控飞行器、空飘物等非法跨越国(边)界;

(三)在边境地带以广播、喊话、展示宣传物、强光照射等方式,影响国(边)界管理;

(四)在跨境经贸合作区中方区域内的隔离设施两侧,投掷、传递物品,或者接收、藏匿投掷、传递的物品;

(五)非法出入跨境经贸合作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实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